“家中一亲戚让我以自己名义替他贷款18万元人民币.现已过三年但一直不还银行利息.现在银行找上门来让我还款,请问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上述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借名贷款纠纷。
借名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助第三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所取得的款项由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为了表述方便,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为“实际用款人”,第三方称为“名义借款人”,金融机构称为“出借人”。
借名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名义借款人往往强调信贷人员违规操作,事先明知贷款用途,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也是受害者等理由,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贷款到底有谁来还?
一般认为,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上自愿签字,合同成立并生效,贷款人就是贷款合同主体,贷款归贷款人所有,可以自行进行处分。实际用款人实际上是从名义借款人手中重新借取该款项,其与名义借款人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借名贷款”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实际用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则名义贷款人不得不进行偿还,虽然后期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赔偿,但毕竟麻烦,而且维权成本较大,故签字之前请慎重考虑。
注意,如果名义借款人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者没有委托第三方办理贷款业务,则不属于“借名贷款”,而是被冒名贷款了,这属于无效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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