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自2007年1月以来一直在某软件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10年1月1日朱某又与该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一年。2011年8月朱某离职,但是该软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给,后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双倍工资。软件公司不是续签了吗,为什么朱某还是要求双倍呢,原来在朱某与软件公司的续签劳动合同,在朱某手中的一份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朱某的签字,只有单位的公章。本律师受托担任朱某的代理人,据朱某说该软件公司人事管理非常混乱,公司未必能找到他的劳动合同。由于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费,因此本律师进行了大胆的猜测,该软件公司没有朱某的劳动合同。于是本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索偿双倍工资。开庭时,该软件公司果然拿不出劳动合同原件,连复印件也拿不出,局势对我们很有利,该软件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提交了盖有公章的劳动合同,是朱某自己不签订的。我方诉称即使合同上有公司的公章,但在软件公司和朱某之间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像软件公司所称朱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软件公司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立即终止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留用。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在软件公司与朱某之间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是铁的事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软件公司依法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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