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离异后又和胡女士于1996年底结婚。1997年3月老王所在的工作单位电视台进行房改。按照单位的房改政策,在享受老王和胡女士双方的工龄折扣后,老王以成本价45000元买下了单位5年前分给自己承租的90平方米的一套三居室。购房款系老王上次离婚时分得的积蓄款。2006年10月,老王和胡女士又面临离婚。双方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老王认为该房产系自己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系个人时享受了本人的工龄折扣,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该套房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分析】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的答复精神,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双方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不能因为购买公房时享受了双方的工龄优惠就以个人所得出资购买,购房款并非其和胡女士的共同积蓄,所以该房产应作为老王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购买公房时享受的工龄折扣或工龄优惠并非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要依据仍是看购房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出资,还是用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只有在购房款出资来源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