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离婚,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宇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离婚?

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则会不准离婚,这样时间就会拉的很长,而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无需离婚。

01“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条规定表明在满足上述情形时,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以离婚为前提,是夫妻一方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重要条款。

因为上述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不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仅以满足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如果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

02”参考案例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于1954年2月份结婚。2017年9月份,被告因生病住院治疗,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后治疗终结后,被告再未回家,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曾分别于2018年1月份2019年1月份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9月12日间,被告在银行定期存款332000元,定期存单由原告保管,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和2017年10月5日将上述存款挂失取走。被告离家时,其工资存折有存款8406元,后被被告支取。原告无经济收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慢性肾炎等疾病,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分居后,未与原告协商,且不顾及原告无经济收入,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分两次将大额夫妻共同定期存款取走,后又将活期存款取走,明显有转移财产的嫌疑。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所支取的共同存款用于自己的合理开支,也无证据证明其有将全部存款支取出来的必要,因此对被告主张的支取的共同存款已花完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同存款340406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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