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你得注意以下几点重要内容:首先,第一条就是要明确我们所担保的是哪种类型的主债权,比如说是现金债权、特定物品交付债权还是其他什么类型的债权;然后,就是要确定好债务人需要多长时间来偿还这笔债务了,这个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接下来,就是要详细描述一下质物的具体情况,比如说它叫啥名字,有多少个,质量怎么样,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之类的;最后,就是要明确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所需的费用等方面。
还有一点很关键,那就是质押移交的时间,因为只有当出质人把质物正式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后,这份质押合同才能真正生效哟!
二、质押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有哪些
为确保质押合同中所载信息明确、完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条款应被纳入其中:
①关于被担保债权的性质、金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详细名称、数量、质量以及其当前状况等方面的描述;
④质押担保所涵盖的具体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的具体时间;
⑥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合同应该何时成立
质押合同的成立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一是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质押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该动产质押合同即成立。但需注意,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质权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合同同样是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不过,不同类型权利质权的设立时间有所不同。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总之,质押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而质权的设立则需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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