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有规定可以撤销抵押权的条款吗
就关于债务人撤销抵押物品的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
假设在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便有权实现对抵押物品的权利,比如将抵押物品进行折价处理或启动拍卖程序来售卖此物品。
若在抵押财产被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过后所得的价款超过了债权金额的部分,则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对于折价或售卖后所得款额尚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时,剩余款项仍应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二、抵押无效抵押人是不是要承担担保责任
在抵押协议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仍需承担担保义务。
所谓保证期间,即设定保证人是否应负有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权就保证期间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应共识,然而,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提前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是与其同步截止,那么这将被视为未曾做出任何约定;若双方均未能对保证期间作出任何明确定义,那么保证期间便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三、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就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设立。
因专注于保护财产的交换价值来偿还债务,所以说抵押权本质上是价值权。
2.抵押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物权,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置的,债权人无需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权。
3.抵押权属于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其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
只要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就可以成立并持续有效,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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