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容忍义务,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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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在民法典几条
老陈与老韩做了几十年的邻居,却因为一棵银杏树反目成仇。老陈认为老韩种的树影响了自家的采光等权利,为此把老韩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老陈与老韩家比邻而居,老陈居北,老韩居南。早些年,老韩在自家承包地内种植了一棵银杏树,今已亭亭如盖。然而,银杏树却给邻居老陈带来了困扰。原来,这棵银杏树位于老陈家的南门口,紧邻老陈家门前的道路,枝繁叶茂的银杏树不但影响了老陈家的采光,秋日里翻飞的树叶和掉落的银杏果还总混落老陈家晾晒的稻谷麦子等粮食中。
老韩得知后,将朝向老陈院落处影响采光的树枝锯除,但老陈却觉得应当将银杏树移走一劳永逸。两人僵持不下,老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韩移除银杏树,停止妨碍其采光和通行,并要求老韩给付十年的落叶清除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杏树是落叶乔木,根据其生长习性并结合老陈的诉讼请求,可以确认涉案银杏树对老陈的影响时间段为每年的秋冬交替时节。现老韩将银杏树伸向老陈家方向的部分树枝予以锯除,已尽量减少对老陈的影响。因此,银杏树虽对老陈生活仍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在老陈作为相邻方所负的容忍义务限度内。
至于老陈主张的落叶清除费用,法院认为,老韩作为银杏树的所有人,负有及时清扫果实、落叶的义务,老陈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其次,老陈清扫果实、落叶的行为也是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但是老陈提出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老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相邻关系纠纷看似简单,标的额也不大,但对于涉讼的当事人来说,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一旦发生相邻妨害,就会对百姓的安居乐业产生影响,这也导致邻里之间抱有怨气难以调解。因此,处理好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各方的生产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其以实现有效协调人们之间利害冲突为目的。民法典物权编在多个条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从容忍的范围和他人不得逾越的界限这两个正反的角度,将容忍义务作为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边界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老韩的银杏树虽然对老陈生活存在一定影响,但老韩已经及时对银杏树的枝叶进行修剪、落叶进行清理,银杏树对老陈的影响已经明显轻微,老陈负有容忍义务。双方应当互敬互信、互谅互让,珍惜数十年的和谐邻里情谊。
邻居的容忍义务有合理的限度,在涉案银杏树继续生长、树冠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老韩继续负有主动对影响老陈家的部分树枝进行修剪、锯除,以及对果实和落叶清扫等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怡茜 古 林
编辑:史梓敬
明星的容忍义务
8月29日,据媒体报道,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诉讼案二审宣判。
早在2022年7月,周杰伦发布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后网易在推广旗下游戏《天下3》时,曾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并在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内举办转发抽奖送周杰伦新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的活动,周杰伦方据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时周杰伦方败诉,此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周杰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易通过上述行为获取竞争利益,或者攫取了周杰伦、杰威尔公司通过发行专辑、举办演唱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其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
对面此类事件,为何公众人物应具有容忍义务?与普通人有何区别?容忍义务和面对不法侵权合法维权的边界又在哪?多位律师对此类现象进行了解读。
周杰伦起诉网易游戏败诉,法院:作为公众人物应对网络提及话题有容忍义务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7月,周杰伦发布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2023年4月17日,杰威尔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网易告上法庭,起因是2022年时网易在推广旗下游戏《天下3》时,曾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并在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内举办转发抽奖送周杰伦新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的活动。
杰威尔方认为,网易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借助周杰伦的超高人气、新专辑的超高热度及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程度,为游戏引流,从而增加游戏用户最终实现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网易方公开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今年年初,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网易方胜诉,“周杰伦败诉”一事也登上热搜第一,引发舆论热议。之后周杰伦方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周杰伦、杰威尔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周杰伦、杰威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易、网易雷火通过上述行为获取竞争利益,或者攫取了周杰伦、杰威尔公司通过发行专辑、举办演唱会产生的经济利益。从相关消费者在微博等平台的留言来看,其并未因为网易和网易雷火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周杰伦、杰威尔公司之间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或者导致混淆。周杰伦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
此外,周杰伦发布新专辑时,与之相关的热搜话题、词条、宣传报道极为普遍,转发抽奖赠送专辑的活动也较为常见。虽然网易和网易雷火在客观上使用了周杰伦及其歌曲名称,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天下3》的自费抽奖、秒杀活动具有福利性质,属非盈利性活动,网易和网易雷火不从中直接获利,且提供的周杰伦专辑系正版,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天下3》此前也已公开澄清与周杰伦、杰威尔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不会产生周杰伦与游戏存在代言、授权等关系的联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天下3》胜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该裁决为终审判决。
明星对公众言论要有更高容忍度?律师解读
潇湘晨报记者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明星起诉名誉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例中,均提及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律上如何界定公众人物?为何会认为公众人物对于网络言论要有容忍义务?与一般普通公众涉及的此类案件有何不同?这是否意味着普通公众可以对公众人物肆无忌惮地发表任意评判?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明霞曾专门梳理了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包括吴某凡与秦岭二月之间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林某如和霍某华夫妻与宋某德之间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汪某与风行工作室之间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王某聪和朱某祎之间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等五则案例,发现法院对于明星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基础要件均为:有侵权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有损害后果(造成人格贬损)、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梁明霞认为,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认定不同的是,法院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言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需要忍受其人格权利的必要的限缩。但这种容忍义务,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对意见表达的容忍),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
也就是说: 言论可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指向“是什么”,主要针对客观事实,意见表达指向“怎么看”,主要针对主观看法。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便言论涉及的是公众人物,言论中的事实陈述部分,也应确保基本属实,恪守客观真实的要求。
对于意见表达,基于言论自由权,只要发言内容不侮辱被言及的对象,即是被允许的,意见表达应该恪守公正评论的要求。越是有影响力的人,对意见表达的容忍义务越高,针对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意见表达,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颇,也被认为是公正评论,从而不构成侵权,除非偏颇程度非常严重。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公众人物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言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公众人物在享受知名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当充分预见到自身的言行往往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其不当言论会较一般言论而言引发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因此,公众人物在网络环境中应当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网络上发表评论或观点时,应更审慎。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在法律上界定公众人物,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关注,其言行举止与一定的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人。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娱乐明星、科学文化名人、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等。
刘凯认为,公众人物对网络言论应有容忍义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公众人物的行为和言论常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对其的关注和讨论是合理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有助于维护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
其次,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焦点,受到更高程度的舆论监督是合理的。公众有权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讨论,这种监督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合理使用。对于一些非恶意的使用,公众人物需要展现出一定的宽容度。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众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发布言论的注意义务也不同。
首先,公众人物的言行会受到更多关注和评论,他们应该有更强的公众监督意识,对一些无伤大雅的行为多一些宽容。
其次,公众人物通常通过媒体曝光获得了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
再次,公众人物的言行往往具有示范作用,他们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对他人的一些无心之失多一些理解。
同时,公众人物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众可以对公众人物肆无忌惮地发表任意评判。普通公众的言论自由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在涉及他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诽谤、恶意中伤等情况下,公众人物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支持对任何人的无端攻击,无论其是否为公众人物。因此,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并不等同于对所有负面评价的无条件接受。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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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有没有法律依据
邻居家车库的空调外机
正对着自家卧室,
炎炎夏日,
机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气
让家住一楼的陈某倍感煎熬,
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陈某家住在某小区一楼,邻居杨某的车库位于陈某家楼下,杨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车库内。2021年夏天,杨某为车库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车库屋檐上,靠近陈某的卧室窗户。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使陈某不堪其扰,陈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但杨某均未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起诉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改变涉案车库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杨某辩称,小区里绝大多数业主都将车库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显然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所谓习惯。杨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陈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厘米,该空调运行时必然产生振动、噪声。即使杨某安装的空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对陈某的生活仍产生了相关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且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空调外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72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是相邻关系,就必然有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杨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声和热风给邻居陈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害了陈某的权利,超出了陈某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的范围。
综合:人民法院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张怡茜古 林
来源: 江苏高院
容忍义务对妨害的排除
(图源网络 侵删)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裁判规则
专家观点
一、物权保护中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
第一,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须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须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该种危险须是真实的。所谓真实,是指危险持续存在且具有极大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妨害有发生之可能但并未实际发生。
第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按照通说,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则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摘自《低层用户阻挠合法加装电梯施工》,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12日第3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法信 编辑:石慧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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