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先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那么先履行这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或者是没有符合约定的话,从而导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2009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前者承债式收购后者项目,并约定房产公司应在签约后2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债权人就偿债金额达成一致,并协调执行法院和各债权人,促成房产公司、开发公司按约定条件分别与各债权人达成代偿债务协议。2010年,开发公司代偿部分债务后,房产公司中止与开发公司合作而与第三人签订代偿协议并转让项目致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框架协议约定字面意思不难看出,房产公司应首先履行在一定期限内与相关债权人就偿债金额达成一致义务,其次才是促成房产公司、开发公司及债权人达成代偿债务协议。即在关于谁违约举证责任分担上,如房产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与债权人就偿债金额达成一致义务,则房产公司不构成违约;如在房产公司已证明完成前述合同义务后,仍无法达成代偿债务协议,则开发公司应就其为签订代偿债务协议积极履约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这个法律后果。
就本起合同纠纷案现有事实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房产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前述合同义务,故应认定房产公司构成违约。检察院《复函》中虽有关于开发公司资金短缺致使最终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表述,因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开发公司存在违约。由于缺乏与债权人就偿债金额达成一致前提条件,房产公司主张因开发公司不配合导致无法签订代偿债务协议,开发公司构成违约依据不足。判决房产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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