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不是必须是书面合同,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辰

一、保管合同是不是必须是书面合同

在缔结协议方面,按照现行法规,当事人有权选择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抑或是以其它任意形式进行。

尽管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所有的物品保管协议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寄存处在处理寄存物品时,往往会倾向于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非正式方式来确立保管协议,并且这些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也得到了严格执行。

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存在,也同样可以被视为合同已经存在、生效以及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

关于保管合同性质的判定,无疑于涉及到诸多复杂且精细的因素,而最终的判断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既可能属于有偿性质的法律关系,亦有可能被定性为无偿性质的法律纠纷。

该类合同主要呈现为社会成员间互生互助精神与服务机构为广大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我们应该坚持以无偿交付为服务准则,即除非事先由当事人双方就保管费用达成明确协议,否则,若未对保管费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则保管合同通常被视为无偿性质的合同。

三、无偿保管合同财务被毁损

1.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若因保管人疏忽导致保管物受损或丢失等后果出现,通常情况下需由其对寄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针对此规定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即当无偿保管方能够证实自身在履行保管义务期间并未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的时候,即可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无偿保管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在于其是否给寄存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以及该损失是否系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引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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