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抵押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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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模板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甲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鉴于甲方需要向乙方借款,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名下的财产设定抵押,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抵押物
1.1 甲方将位于_______(抵押物详细地址)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设定为乙方的抵押担保。
1.2 甲方保证其对抵押物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
第二条 抵押贷款金额
2.1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三条 抵押贷款期限
3.1 抵押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2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4.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4.2 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保管
5.1 在抵押期间,甲方应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和保管抵押物。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付给乙方保管。
6.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7.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8.2 在抵押贷款期限内,甲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甲方):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抵押物清单
1. 抵押物名称:_______
2. 抵押物数量:_______
3. 抵押物价值:_______
4. 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文件:_______
5. 抵押物保险单:_______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抵押担保欠款合同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一、乙方因经营需要欠甲方(货款、加工费、服务费、劳务费、工程款)款人民币小写 万元整( 万元整),欠款偿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逾期偿还违约金为按每月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违约金为 元。
二、丙方为乙方的上述欠款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用丙方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屋坐落在 。乙方不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以上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 万元。
(二)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之内。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属:丙方名下楼房,分别是:
(四)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五)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期限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三、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三方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四、三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抵押担保欠款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或有冲突之处,一切以本合同为准。
五、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 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案情】
2014年8月22日,甲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A公司借款150万元。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的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应会同A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应将抵押物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交由A公司持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2014年8月26日,A公司向甲发放了借款150万元,但是甲未与A公司就《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未按期还款,A公司起诉甲要求还款并履行《抵押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主张《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未生效。A公司则主张《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系不法条件,应属无效条件,《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合同》约定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否生效。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所以该条件无效。且法律上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例外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即尊重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区分原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登记作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应按照附生效条件合同对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抵押合同》可以附加生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不容许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婚姻、收养等,如果允许这些行为附加条件,就会明显有悖公共利益,也有悖于基于上述关系形成的共同关系;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如撤销、解除、追认等,因为形成权的功能就在于使某种不确定的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如果再允许附加条件,就会使行为的效力变得更加不确定;登记行为也不允许附加条件,登记公示记载的是权利确定真实的情况,不能附加不确定的条件,否则难以发挥公示公信力;票据法等特别法上规定不附加条件等。本案中的《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律禁止附加条件的情况,当事人可按照意志附加生效条件。
2.本案《抵押合同》所附条件不属于不法条件。首先,从本案《抵押合同》所附条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上分析,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物权区分原则,但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故本案条件并未与该法律规定相冲突。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导致本案《抵押合同》所附条件无效。最后,《抵押合同》附登记生效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抵押权人对自身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亦未违背公序良俗。故该条件亦不属于不法条件。
3.本案《抵押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条件。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是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从条件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正因为不确定性才符合对风险的分配功能。故抵押登记作为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件。笔者认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附条件法律行为是对私法自治的尊重。法律不仅允许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自治,对于其效力也允许当事人以自治的方式作出安排,以提前分配风险和预防损失。且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并未规定合同的履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附加生效条件,且本案中办理抵押登记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并非仅系抵押人一方的义务,抵押登记是否办理完毕并非抵押人一人能够决定,该事实是否发生仍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条件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
综上,本案《抵押合同》所附条件应为有效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所附条件未成就,故该合同未生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抵押合同电子版
来源:大律师网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生效,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那么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最新范本是怎样的?大律师网小编本篇将为您详细介绍。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最新范本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的惩罚。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最新范本”内容啦,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前来咨询专业律师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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