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法定撤销权利主要有这么几类情况:
1.搞错了重要信息:如果有人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决定,是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行为的。
2.被欺骗:只要你是被人用欺骗的手段,让你做出违背本意的事情,那你就有权利要求法院或仲裁部门帮你取消。
3.被威胁:你要是被人家用恐吓的方式逼着做了什么事,也能找法院或仲裁部门帮忙撤销。
4.利用困境:如果有人利用你的困境,让你做出不愿意的决定,你也是可以要求撤销的。
5.明显不公平:如果某个行为对你造成了很大损失,而且看起来很不公平,你也可以要求撤销。
二、民事诉讼己终止本次执行可以打撤销权诉讼吗
民事诉讼已终止本次执行,是否能打撤销权诉讼,需从多方面判断。
首先,要明确撤销权诉讼的法定条件。一般而言,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其次,分析终止本次执行与撤销权诉讼之间的联系。终止本次执行意味着在当前执行程序中,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继续推进执行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存在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情形,即便执行程序终止,债权人依然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例如,债务人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以保障自身债权最终能够实现。
总之,民事诉讼终止本次执行,不必然排除打撤销权诉讼,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撤销权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相对人有撤销权吗
关于表见代理,其相对方并未享有撤销权。
2、尽管表见代理被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然而一旦构成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为代理人且具有代理权的情况,则此类代理行为必须被视作具备完整权力之代理行径,即在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所签署的相关合同时,被确认为完全合法有效,并不存在因撤销权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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