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重大误解情形。若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即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影响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二是欺诈、胁迫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撤销合同。但需注意,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可行使撤销权。
三是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四是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危难方有权撤销。
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二、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撤销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重大误解**:
一方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例如,一方乘人之危,以极低价格收购他人急需变现的贵重物品。
**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比如,出售二手车时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例如,以伤害对方及其近亲属生命健康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不合理合同。
**乘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急迫需要等不利状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若所签订之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而缔结,则此种情形下,该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同时,若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明显不公,亦可构成协议无效的理由。
如果乙方采取了欺骗、胁迫等手段,致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在此类情况下,乙方需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无偿处置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3.撤销请求的时效尚未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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