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打感情牌也要按照基本法,打感情牌的人怎么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晨铭

  刑事辩护不是表演,没能和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和法理结合起来的感情牌就是没用的牌,“三不沾”更是没有辩护效果的烂牌。

  近些年不少律师提倡法理情三者结合的辩护,尤其认为庭审辩护中,能将法理情完美结合的辩护律师才是真正的实力强悍、水平高超的律师,比法律功底扎实、业务技能纯熟的“律匠”还要高至少一个级别。

  甚至有律师提出七分法律、二分法理、一分感情这样的比例配置。

  但实际上真正能做到法理情融合的成功辩护非常少。而且法理情三者结合的辩护的出现,几乎都是偶然的。因为很多案件实际上并不具备需要运用感性乃至感情来辩护的“资质”。

  能够运用感情来辩护的案件,基本上被告人“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可怜之处又需要是Ta可恨的理由之一,而且可怜之处不能比可恨之处“弱”太多,才具备基本的可能性。

  如果可恨的成分比可怜的成分多太多,运用这种辩护模式来辩护是难有效果的。举例而言,曾经有个精神病人(经过司法鉴定确实是精神病人)闯进幼儿园,持刀杀死了多名孩童。可怜的是他生而为精神病人的身世,可恨的是他杀死多名幼童的事实。

  先比较一下他的可恨和可怜。这一部分主要是量的对比。可恨的是他杀死数名孩童,摧毁数个家庭,至少二十几个人因此事崩溃,余生伤痛,加之此事发酵后,一定时期内造成民众社会安全感削弱。而他自己这边可怜的似乎只是他自己一个人。

  再来比较一下他的可怜和被害人方的可怜。这一部分涉及质的对比。被告人的可怜在于他作为“上帝无意识的工具”的可怜,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受到限制,以常理推测,不受控制地杀人之后他对痛苦的认识和感受不会很深。而这些孩子的父母家人,是清醒地认识到血脉相连的孩子生命的逝去,痛苦程度可想而知。

  这个案子的裁决结果我没有再跟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在丧失控制能力的时候杀人都会被无罪释放,理由与上述的案例中显示的类似。

  所以比起在司法中基于精神病人的病情而给予宽恕,更需要注意的可能是如何处理他们的相关安全问题,一来保障其自身安全,二来防止出现危害行为。

  另外,这种案件是不适合广泛传播的,因为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无论怎么判,都一定会极大地触动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安全感,本身就是极为棘手的问题。

  越是难解决的问题,越不要等到问题爆发了才来解决,因为到时可能根本没办法妥善解决。

  大部分法律人学法律学久了,从事法律事务久了,是有点难被触动的。见得多了习以为常说不上,最根本的原因是逻辑体系会越来越稳固,评价事物的体系会越来越倾向于依赖客观的、稳定的、不会随意变更的、得到广泛认可的因素,一来省事,二来安全。

  人生在世,谁没有一点情非得已?谁没有一点身不由己?法律纠纷,里面也经常有一二“情有可原”之处。所以这些“情有可原”无法撼动法律逻辑体系哪怕半分才是用情辩护无效的关键。

  诚然法官也是有感情的动物,但如果法官这么容易被各种各样的情绪影响,这种不稳定性对司法系统来说或许是更致命的。

  基于上述原因,在庭审中运用情理辩护可能要更为谨慎。我在《刑案当事人家属:是亲人就来害我?》一文中已经指出过了,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而什么时候人类的悲欢有可能有那么一点点可以相通的余地呢?就是二者身处情境本来就存在相似之处的时候。

  譬如,法官家里有孩子,他有可能会对这类杀害幼童案件更加痛恨;而假设一名女法官家中的丈夫作风不是很检点,这位女法官从事家事审判的时候也许(只是也许)会对出轨的男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稍微苛刻一点。

  所以情绪感染是要有基础的,基础就是彼此之间确实有一点点共通之处。那些法官被感动的案件,很有可能最后不是人类的悲欢共通了,而是裁判者发现某个细节像镜子一样照出了Ta自己的悲欢,Ta才会被触动。

  这就是为什么要法官理解律师、理解被告人,律师和被告人须得先理解法官。

  之前有一些辩护意见和代理词会在最后写上“期待法官作出伟大判决”这类词句。

  一般情况下,能写出这句话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都不充足,因为如果法律依据充足完全依法判决就可以了,法官不需要“伟大”,只需要“依法”。

  我对这种说法时常感到不敢苟同。因为如果可以,我希望所有人都不要“被伟大”。很多时候伟大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无奈。比如当年抗战,有那么多热血儿女为新中国的成立作出了无法磨灭的贡献,他们当然是伟大的。但是如果有得选择,谁不想世界和平,没有战争,谁想做伟大的烈士?

  尊敬烈士,但最好不要理直气壮地要求别人做烈士,尤其是你自己完全不准备做烈士的时候。

  再来说回刑事法官,刑事法官心思之细腻、逻辑之严谨、风险意识之强烈,超出一般人甚至一般律师的想象。我始终认为在大陆法系的大环境下,专业的刑事法官是不会随便被感动的,除非他自己愿意。也就是法官作裁判时是“理性先行”的,理性觉得稍微感性一点也没关系,可以hold住局面,放了感性一马,才会有所谓的“被打动”。

  有些同行会说,做律师要学会谈判、调解、诉讼,总归一句话,就是要

  说服别人。后来我逐渐发现,人是不能被别人说服的,只能自己说服自己。

  刑事律师要提供很多确实有价值的理由,给法官选择的空间、“感性”的余地,Ta才会自己说服自己。

  如为一些行为人明显恶意满满的杀人案辩护,难度就更大了。因为律师不仅要让法官自己说服自己,还要帮助法官说服其他人。因为哪怕不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而作为一个稍微有理性的人来说,谁都会想,被告人的童年阴影/糟糕过去/悲惨经历关被害人什么事,又关法官什么事。

  紧接着就是灵魂一问:你基于自己的理由用这么残忍恶劣的手段杀了人,凭什么不偿命?

  台下的人说话之时,台上的人也在思考。

  假设存在“同情”的可能,对法官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就会是:如果我是法官,我同情这个人,我的同情是否足以让我在判决书上给他留一线生机?还是我的同情只是在心里默默地为这个人哀悼一分钟?二者差别很大。

  如果律师能给出实在点的依据,或许可以达到前者;如果不能,基本都是后者。

  因此接受了委托要进行辩护,就要努力把这个“什么事”证明出来,而不是一味地宣扬价值观而没有丰富的依据支撑。

  如果说判断一个人有罪需要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在意图为一个很明显罪大恶极的人争取免死结果且只能打感情牌的时候,就要以因果关系理论为核心,对证据抽丝剥茧,打完整的“证据-法理-感情链”。

  这里面每一样都不需要太过完整而绝对,但是法理情的结合的链条绝对不能断。如果“证据-法理-感情链”不完整,绝对无法刺中法官内心为数不多的柔软,那么无论吃瓜群众看热闹看得多么亢奋,终究无用。

  而且在这个链条不完整的前提下,法官要怎么在判决书上释法说理?要法官做出“伟大判决”的人,有为法官考虑过吗?

  刑事案件,如果律师不为法官考虑,让他/她做出这个判决至少不会被骂被追责,或者被骂也有底气,切切实实地认为自己做了很正确且有依据的事情,那法官凭什么采纳律师的观点?

  千万不要口口声声说人性,其实还是以自我为中心。

  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事实上是不是确实存在,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内心判断。而我认为假使这样的共同体存在,也应以理解彼此的处境为最低要求。至于是否能携手做更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事情,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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