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仅要关注就业群体,也要关注非就业群体
如前所述,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标准带来的潜在问题是,那些能力较弱的劳动者离就业机会更远,与之相反的状况是这些弱势群体本可以借助一些就业机会先锻炼起来,之后完成向更高就业机会的进阶。劳动法保护与社会就业之间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负相关性。比如2016年交通部网约车办法允许与网约车司机建立民事合同关系,滴滴之类的互联网平台异军突起,吸纳了数百万的从业者,尽管这些从业者多数没有获得正式的“劳动者”身份(劳动关系),但他们却实实在在地获得了收入来源。
眼下国家开始对新业态从业者实施“审慎包容”政策,希望建立多种形式劳动关系,聚焦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问题,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避免一刀切地将之归入劳动关系范畴,否则苛以劳动关系意味着从业者失去自由,同时还带来从业机会的丧失。这也是当下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均采取“折中”举措之所在,适当平衡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挢抂过正。而不只是在传统劳动关系里面“继续折腾”,劳动法理论和制度都亟需创新,要避免沿袭传统劳动关系的管制思路,需要创立新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在任何一个领域,我们都会发现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于顶层设计至关重要。当前,传统劳动立法较为关注员工实体上的经济利益,包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各项社保待遇等等,这种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国情。但是劳动法的终极目标是“体面劳动”而不是“按劳分配”。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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