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小烛系某小烛。2020年6月6日(周六),小烛的父亲突发疾病住院,小烛于次日动身返回家乡照顾父亲,同时用微信告知公司同事黄某这一状况,托其帮忙向公司请假。2020年6月10日(周三),小烛返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其授权委托公司同事请假不符合要求,其于6月7日到9日旷勤3天,违背了公司有关请假的管理制度,公司所以解雇小烛。小烛觉得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此案的争论点为:公司单位是不是非法解除与长沙小烛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单位对小烛具备工作管理权限,但在行使管理权限时应秉持合理、限度、善意原则。此案中,小烛因父亲突发疾病赶回老家,事出有因,合情合理,符合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在事故发生紧急状况下,小烛授权委托同事前口头代为请假,尽管说不符公司要求流程,但不会达到严重违背公司管理制度、可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层面,故公司单位属于非法解除与小烛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某公司理应向小烛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
公司单位的工作管理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企业经营管理中,针对长沙小烛非标准请假的状况,应辨别是不是出自于合理缘故。针对合理缘故,则应重视人文情怀,对小烛给予认可和保护;针对不符合标准的的要求,也应谨慎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最严格的惩罚对策,还可以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视状况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记过处分、扣减绩效奖等不一样层面的解决,以提高小烛的信任感、认同感和价值感,构建融洽的公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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