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峰冬

上海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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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

近期,有网友咨询:“请问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我试用期还没等来考核,老板就说我没有达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结束了试用,但之前入职的时候也没有说过工作量要求,这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来看网友遇到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网友所述,其所在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工作量要求,却以未达到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试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友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阶段,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必须有合法理由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度过试用期,开启美好的职业生涯!

编辑:邱彩红

审校: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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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

有网友提问:“请问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我试用期还没等来考核,老板就说我没有达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结束了试用,但之前入职的时候也没有说过工作量要求,这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来看网友橘子遇到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网友橘子所述,其所在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工作量要求,却以未达到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试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橘子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阶段,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必须有合法理由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度过试用期,开启美好的职业生涯!

编辑:陆天宇

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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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劳动法规定

近期,有网友提问:“请问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我试用期还没等来考核,老板就说我没有达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结束了试用,但之前入职的时候也没有说过工作量要求,这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来看网友遇到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网友所述,其所在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工作量要求,却以未达到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试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橘子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阶段,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必须有合法理由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度过试用期,开启美好的职业生涯!

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工资

来源:【厦门日报】

漫画/张平原

签完试用期合同后又延长试用期,认为不合格就能将劳动者辞退吗?试用期内说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要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难道可以说“炒”就“炒”?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两起有关试用期的案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

【案例1】

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违法!

小吴(化名)入职某传媒公司后,公司和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方能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将解雇或延长试用期。

可等到约定的试用期到了之后,公司却以小吴曾经请假为由,延长了他的试用期,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延长的试用期内,公司又以小吴没有通过考核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吴觉得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传媒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标准,更没有出示关于考核未通过的书面材料,在试用期满后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却口头通知他离职,这属于无故辞退劳动者,公司应该给他相应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因此合同约定的期限就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小吴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吴请假、没有通过考核等理由,不按照约定和小吴续签劳动合同,有违诚信,损害了小吴的利益,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2】

试用期说“炒”就“炒” 该赔!

小陈(化名)应聘某餐饮店餐厅经理,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两个月后,主管却告诉小陈,烤肉店的工作不适合她,要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和小陈解除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餐饮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餐饮店认为,小陈不能胜任餐饮店所规定的岗位职责,且小陈尚处于试用期内,餐饮店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在小陈入职时并未明确告知对方业绩考核标准,也未提交小陈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考核的相关证据。餐饮店在试用期内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员工入职时知悉录用条件和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二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知识、学历、能力等方面不符合录用要求;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员工。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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