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冬

民法典关于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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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那么,业委会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吗?需要经历哪些程序?小编就此走访了律师和相关业内人士。

问题一 什么样的情况能成立业委会?

小区交付以后,入住率超过50%,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帮助,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后,业主也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问题二 业委会的成立流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后30日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申请交到街道或社区后,由街道派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的组长,组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筹备小组除了由街道或乡镇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以外,还邀请建设单位派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剩下就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要大于等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一般也应该符合业主委员的任职资格。

问题三 业委会成员大概有多少人?

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大家共同选举出小区业委会,业委会委员人数为5到11人的单数。选举出来的业委会,既是小区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物管公司的合作监督人,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在业主和物管之间起一个沟通的桥梁作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乐山住建”

申请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小区业主实现自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标志。

然而,成立业委会并非易事,涉及诸多环节和法律法规,今天小云就通过一文,给大家讲述业委会成立的大致流程和指南!


一、业委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满足法定条件。

《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明确规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建设单位有义务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若建设单位未主动履行此义务,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乡镇)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后,需在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小区具备一定入住率后,业主能够及时行使自治权利,避免因开发商长期主导而损害业主利益。


二、物管会的成立是业委会成立的关键一步。

筹备组(现在一般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乡镇)指导成立,成员应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通常由街道(乡镇)代表或其委托的社区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产生,需要经过街道(乡镇)组织业主推荐,确保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筹备组成立后,需将成员名单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若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可向街道(乡镇)反映,由其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办法,以及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必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以便业主充分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业主自治的核心环节: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

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产生业委会。选举过程应严格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选举方式通常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等。选举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委会成立后,应及时进行备案,并刻制印章,以便开展工作。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业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但在实际所发生的诸多小区选区中,业委会的成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例如,在2020年浙江的一起诉讼案件中,某小区业主因对业委会的选举程序存在异议,认为选举过程不合规,从而导致的业委会成员结果也不合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选举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认为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业委会的成立,是业主实现自治管理的重要一步。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业委会的成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业主们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小区自治,构建和谐社区。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信息时报讯(记者 奚慧颖)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想要行使这些权利,往往需要业委会这个“代表”。不过,广州目前的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不少还没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那么,成立小区业委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别着急,这里有一份“一本通”给你指引。

日前,广州市住建局印发《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据悉,该指引脱胎于正在实施中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并且新增了“加强党建引领工作”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产生于业主大会。根据《指引》,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没有业委会的物业小区而言,需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满足“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的其中一个条件,业主可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筹备组由5-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若未能组织召开则自行解散,重新提交书面申请再次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立后,需筹备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且要推荐、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鼓励和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并且大力发动和引导业主群众,投票支持他们当选。

近年来,广州在全市物业小区推广电子投票,并且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预计今年年底全市所有住宅小区纳入电子投票系统。因此,在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选择上,除了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也可以电子投票。但需满足“双过半”,即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对于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数据库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采用电子投票。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20日。而且投票时限设定好之后不得延长。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为10日,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公示期为30日以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法律依据

编者按:入住新小区,业主们最关注的事之一是有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但现实中,很多小区普遍反映成立业主大会很难。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只有30%左右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而这个30%左右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全部实现有效规范运作。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小区的共建共治共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清楚了解自身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并自发充分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极大促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究竟需要哪些程序呢?有哪些条件呢?

一、什么是业主大会?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群众团体,对内是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简单一点说,小区的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拍案决策,之后由业委会执行决策。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四、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流程?

确认成立条件→提出申请→建立筹备小组→召开筹备组会议→公示选举办法→公示候选人名单→进行业主投票→最终公告、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流程:

1、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那么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进行信息公示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并且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5、选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7、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8、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设立业主大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2019年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3、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六、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一般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般有哪些呢?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业主;

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正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姓名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小区,可以以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姓名来认定。

八、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设定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否罢免呢?

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个别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改选业委会成员。

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罢免: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十、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委会准备以通讯形式召集业主大会的,应当提前准备好征求意见稿、决议草案等书面文件。

(内容综合来源:成都住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网络综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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