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辞退,该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丹琴

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员工,这种做法不一定就是违法解除,只是这种做法缺少了一些人情味。

大多数员工都会觉得,公司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公司没有提前告知,肯定是违法了,其实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单纯以辞退时间来判断,还要根据辞退理由来判断。

下面我就列出相关法条的解读,再讲解如何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种解除理由是属于员工过失性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公司选择的辞退时间并不违法

法条中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该提前多少天通知解除,也没有限制公司不能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换言之,试用期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

如何判断公司使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理由是否违法

从法条中来看,公司需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公司是否让员工签署了关于“录用条件”的文件。

2、“录用条件”的文书中,是否将“工作能力达标”作为衡量员工符合录用条件的一个标准。

3、公司是否有书面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来衡量员工的工作能力。一般公司的考核标准都需要量化,而不是领导主观臆测缺乏客观公平性。

4、公司是否在试用期内,按照考核制度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了工作能力的考核。

5、公司是否在试用期内,通知员工“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

如果以上任意一条,公司没有妥善做到,那么解除行为就属于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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