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军海

实践中,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有这样的一类被拆迁户:既不签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被强拆过后,才去咨询律师。

但是此时才进行维权往往非常被动,其实最高法早已明确: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强拆前,抓住这项利好规定保护自己岌岌可危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

创为律师提示大家,此规定是对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武器,但我们也决不能因此懈怠维权。

最高法司法解释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规定》明确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一)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 超越职权;

(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警惕不合理的“合法强拆”

虽然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但是如果被拆迁户消极等待,寄全部希望于法院主动根据这一条来裁定拆迁方撤销,这样会极易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那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裁决的时候,不会审查补偿是否合理吗?确实,补偿是否合理,应当是法院裁决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也就不用规定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了。

无论是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没有被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认就是有效的,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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