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职场,我们都需要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的法律知识,你了解多少呢?
之前接到一个咨询:小王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了两个月后,公司又想和他另外约定试用期。公司这样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其实小王公司的做法至少有四处不合法:
一、约定的试用期过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小王的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小王公司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开算的方式,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给小王试用期的工资仅为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是明显不合理的。
四、反复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与小王在已经约定过一次试用期,又重新约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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