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试用期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个月-1年(不含)的,试用期最多约定1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3年(不含)的,试用期最多约定2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最多约定6个月。法律还规定,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实践中常见的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仅能约定1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是三年一签的,试用期的约定就不能超过6个月。
问题二: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关系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劳动者要求补足的,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问题三: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问题四:试用期,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过后才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员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规约定试用期或者打着试用期的名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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