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三个月,该期间内,乙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这是《劳动合同》较为常见的规定,导致大多数民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普遍化的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1)试用期期间是否应该购买社保;(2)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购买社保;(3)不购买社保对劳动者的影响;(4)不购买社保对企业的风险。
一、试用期期间是否应该购买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表明试用期期间应当购买社保。
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购买社保?
首先,社会保险的定义为: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该定义决定了社保保险是一种公权力的社保保障制度,《劳动合同》中的私权利显然无法对抗公权力;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着之间不能约定放弃购买社保;若《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属于无效条款。
三、试用期不购买社保对劳动者的影响
未购买社保的劳动者,无法享有医疗、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在此不再赘述,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详细阐述)。
四、不购买社保对企业的法律风险
其一,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若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全额赔偿给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三,若被行政投诉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经过责令仍不整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强制划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并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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