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轻微工伤赔偿标准
轻微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以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为准。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四)交通费和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辅助器具费
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是在哪部门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三、工伤如何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的流程如下:
1.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 赔偿计算与获取。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多项费用。例如,医疗费根据实际花费报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取相应的伤残津贴等赔偿。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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