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员工伤认定找海事局
海员工伤认定不能找海事局。
海事局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职能,并不负责海员工伤认定工作。
海员工伤认定应当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包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海员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海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二、海员工伤期间工资标准
海员工伤期间工资标准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1. 一般情况下,海员在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海员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总和。
2.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通常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需按照上述标准按月支付海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二)伤残评定后的待遇
1. 如果海员经过伤残评定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仍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工资待遇可能根据岗位调整等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若海员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的,会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等相应待遇,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据伤残等级而定。
总之,海员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旨在保障海员在工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执行相关规定。
三、焊工工伤赔偿标准
焊工遭受工伤后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伤残补助金等
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月数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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