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有用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锦怡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婚前半年男方在江干区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全部由男方父母出资,登记男方一人名字,贷款90万元。男方应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女方以男方出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均分该房屋。在庭审时,双方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尚有贷款80万元,即该房屋净值为22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及利息约20万元。男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对婚外情予以否认,但女方有男方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男方虽然也主张孩子抚养权,但因为考虑到儿子不满两周岁,且女方对抚养权态度坚决,法官就孩子归女方抚养及相关抚养费先行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而关于房屋分割,因为双方坚持己见,争议较大,多次调解不成,最终由法院判决,法官最终认为“该房屋以被告名义婚前出资购买,原告在婚后加名,财产性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时,应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果婚后没有添加未出资一方配偶的名字,该房屋就是属于婚前购买方一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当然在离婚时,配偶也并非完全没有利益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配偶有权分得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注意:贷款即使全部由产权方的收入支付,也不影响还贷部分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在本案中,即使妻子没有加名字,因为婚后房产增值比较多,妻子也可以分到20万元左右。而婚后加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赠与行为,是产权人一方将自己个人婚前财产部分赠与配偶,将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即视为赠与完成,且原产权人不能因为配偶提出离婚而要求撤销赠与。当然在双方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视为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物在分割时,并不是简单的一人各半。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对不动产产权获得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权情况,婚姻过错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每一个个案中的具体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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