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韩某合同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合同诈骗代理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文

  张涛律师代理韩某合同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 案情介绍 】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签定钢材购销合同,购买价值83多万元的钢材,被害人交付钢材后,被告人多次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钢材被其他人低价出售。案发后韩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 办案思路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包括为自己骗取,也包括为他人骗取。本案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钱财,不是诈骗,这是对诈骗犯罪的误解。张涛律师接手此案后详细研究了卷宗材料,认为此案的证据存疑,互相矛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疑罪从无。法院部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二起诈骗,法院最后认定一起构成诈骗犯罪,另一起采纳了辨护人的意见,没有认定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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