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洪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女方洪某外出打工不归。同年李某之父李某某便上洪某娘家吵闹要求洪某之母洪某某退回礼金30万元和因婚姻造成的损失费3万元。洪某某无奈与李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1份,约定给付洪某某给付上述款项33万元。洪某某按约履行了上述协议。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了李某诉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洪某认为,礼金款是由其收取的,其母洪某某无权对此款处分,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由李某某退回其拿回的礼金款33万元。
【案情分析】
首先,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因为此时李某和洪某为夫妻关系,其收受的礼金为家庭共有,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任何一方的父母均无权对其子女的共有财产予以处分。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对于礼金款不存在返还的情形。李某某采取强迫的手段取回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无效合同。
其次,现实生活中,对收受彩礼问题,虽然彩礼有些是给付给女方的娘家,但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结婚置办各种等物品。有时为光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义务。
【案情结果】
此案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为无效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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