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场所搂抱女员工被开除,还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支持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诗

2020)闽02民终5876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空分特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空分特气公司无需支付甲男经济赔偿金133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空分特气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2008年1月1日,甲男入职空分特气公司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甲男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月均工资为5313元。空分特气公司为甲男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2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甲男系空分特气公司员工乙女的带班师傅,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29分许,乙女因机台操作问题致电甲男,甲男到达现场后未经乙某同意对其做出拥抱举动。后乙某报警,经祥平派出所调解,空分特气公司与乙某达成调解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上载明:“双方同意公司开除甲男,乙某不再追究甲男的行为。”

  2020年4月11日,空分特气公司依据《治安调解协议书》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合同。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甲男作为申请人,以空分特气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空分特气公司支付甲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530.97元;2.空分特气公司支付甲男加班工资150985.29元。

  2020年7月16日,劳动仲裁委作出厦同劳人仲案字[2020]第543号裁决书,裁决空分特气公司支付甲男经济赔偿金133825元,并驳回甲男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书送达后,空分特气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空分特气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发布的《劳动合同订立办法》第5.8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离职补偿金,并追究由于员工违纪行为导致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空分特气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第3.8条规定:“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违反本规范,罚款100元/次,记警告处理。”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空分特气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关系。

  空分特气公司认为,甲男在晚上强行搂抱女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空分特气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空分特气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关系。

  甲男认为,其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空分特气公司不是《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体,空分特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在劳动场所搂抱女员工的事实已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确认,甲男也认可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空分特气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遵从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为劳动者所遵守。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甲男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同意由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作为其免除行政处罚,获得乙某谅解的条件。其应当遵守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空分特气公司根据甲男的意思表示,配合祥平派出履行《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甲男承认与乙某的纠纷,在行政调解中同意由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换取乙某的谅解,免除法律责任。在被空分特气公司开除后,又反悔,并要求空分特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其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空分特气公司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甲男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厦门空分特气实业公司无需支付甲男经济赔偿金133825元。

  上诉人主张

  甲男上诉事实与理由:甲男自始自终只是同意将“公司开除甲男”作为乙某不再追究甲男责任的条件,但并未因此同意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更未同意以此免除空分特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以甲男同意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认定空分特气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甲男始终未同意公司将其开除,更未作出要求公司将其辞退的申请,一审判决认定甲男同意公司将其开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正如《治安调解协议书》上原文载明:“经调解,公司开除甲男,乙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通过完整的字面意思可知,该约定仅是将“公司开除甲男”作为乙某不再追究甲男责任的充分不必要的条件,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甲男同意公司将其开除,二者是完全不同之概念,一审法院不应混为一谈。

  2.承前所述,公司是否有权开除甲男仍应基于甲男本人的申请。截至目前,甲男从未以口头或书面等任何形式作出要求公司将其开除的意思表示,空分特气公司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甲男有作出要求公司将其开除的申请,空分特气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空分特气公司以《治安调解协议书》为由开除甲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

  1.《治安调解协议书》系甲男与乙某之间就所报警事宜达成的和解协议,空分特气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署,非协议主体。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本案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系由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履约后果,与空分特气公司无关。

  3.甲男和乙某之间的纠纷,与甲男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无权根据甲男与杨某间的协议就其与甲男的劳动关系擅自作出处分。

  三、空分特气公司单方辞退甲男缺乏依据,依法应承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即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空分特气公司向甲男支付经济赔偿金133825元符合法律规定。

  1.空分特气公司从未向甲男告知《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规章制度,甲男对公司规章制度均不知情。

  2.结合全案证据,空分特气公司始终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及已对甲男尽到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3.8条“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违反本规定,罚款100元/次,记警告处理”之规定,并未规定公司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即该条款亦不能作为空分特气公司开除甲男的依据。

  4.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假使甲男同意公司将其开除,但甲男也并未因此免除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即公司亦应承担单方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空分特气公司依法应向甲男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上诉人辩称

  空分特气公司辩称: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工作场所猥亵上夜班的女员工,不仅侵犯了女员工个人的人身权利,也扰乱了空分特气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如果纵容这种行为,那就会造成空分特气公司的女员工人人自危,不敢再上夜班,空分特气公司的生产工作秩序将严重受到影响。上诉人猥亵女员工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违反空分特气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空分特气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理由正当,依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违背事实与法律,根本不能成立。上诉人称其“始终未同意公司将其开除”等说法违背事实。上诉人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明确同意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并向受害女职工赔礼道歉,换取了受害人的谅解,免除法律责任。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经办案件的派出所民警即电话告知空分特气公司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并通知空分特气公司开除上诉人。上诉人现称未同意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与事实相悖。在公安机关已查明上诉人猥亵女员工的事实以及处理结果后,上诉人违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事实清楚,且服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空分特气公司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是严肃企业劳动纪律,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上诉人称开除缺乏依据、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工作场所强行搂抱正在上夜班的女职工,不仅违法,也严重违反空分特气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劳动场所内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当然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也都必须遵守。上诉人强行搂抱正在上夜班的女职工,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空分特气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在公安局祥平派出所调查处理中,上诉人承认了错误,同意空分特气公司将其开除,换取受害人的谅解,免除法律责任。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反悔,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

  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甲男对《治安调解协议书》上载明:“双方同意公司开除甲男,乙某不再追究甲男的行为。”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并没有同意公司将其开除,只是同意将公司开除甲男作为乙某不再追究甲男行为的一个条件。《治安调解协议书》原文应为:“经调解,公司开除甲男,乙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甲男没有异议。空分特气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认定《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更改为:“经调解,公司开除甲男,乙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空分特气公司提供的与甲男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第3.8条规定“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甲男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强行搂抱女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确认,并经公安机关调解,与女员工达成协议,以公司开除作为条件,获得女员工谅解,免除了其行政处罚。空分特气公司认为甲男在工作场所猥亵上夜班的女员工,不仅侵犯了女员工个人的人身权利,也扰乱了空分特气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如果纵容这种行为,那就会造成空分特气公司的女员工人人自危,不敢再上夜班,空分特气公司的生产工作秩序将严重受到影响。因此,空分特气公司以甲男猥亵女员工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违反空分特气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理由解除甲男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甲男的行为已违反公司规定的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的行为规范,虽经谅解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空分特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甲男的劳动合同,不仅是履行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职责义务,也是执行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无需征得甲男的同意。故,一审法院认定空分特气公司解除甲男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无需向甲男支付经济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男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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