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洗钱案
案情:2018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海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香港,仍先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陈海波涉嫌犯罪取得的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海波;将陈海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海波。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带陈海波护照至香港,交给陈海波助其逃匿。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36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已经退出赃款及扣押款物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赃款应当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针对犯罪金额提出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海波转移钱款的金额与指控内容相一致,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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