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重婚案,重婚案例新闻报道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泽熙

陈某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和邵某婚姻存续期间,与明知上述情况的被告人曹某以夫妻名义在浙江省嘉善县XX街道XX小区XX号、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1月育有一女,由陈某某、曹某共同抚养。陈某某、曹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曹某犯重婚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陈某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量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以曹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并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上诉人愿意在离婚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某某改判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曹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关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原审判决在对陈某某的认定意见中已做充分评析,本院予以认同。同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后所提出的意见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而社区矫正机构的主管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原审中,陈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已对陈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不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此,原审法院对陈某某处以实刑的判罚并无不当。综上,对于上诉方所提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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