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健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健沿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由南向北行走,当穿过斑马线行至XX路XX弄小区西南门附近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曾某1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在上述小区围墙外公共人行路面上继续扭扯,致曾倒地后头部受伤。被害人曾某1因外伤致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伤后一直处于深昏迷、无意识状态(大于90天),呈持续性植物状态,于2020年3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某1符合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继发脑软化坏死、脑脓肿及坠积性肺炎,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边检执勤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未供认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健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万元。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健亲友代为补偿被害人曾某1家属人民币40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健犯故意伤害罪,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健不服,提出其并未与被害人发生过扭扯,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上诉。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陈某健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健的亲属于案发后积极、充分地弥补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陈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所作的判决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陈某多少岁
●陈某辉陈某金
●陈某 华某
●福建陈某甲
●陈某万67人一案人员名单
●陈某辉陈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