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蒋某、陈某2等强迫劳动罪案,构成强迫劳动罪的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芷

陈某1、蒋某、陈某2等强迫劳动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1、蒋某夫妻二人长期经营土瓦烧制作坊,后又从事水泥制品生产。2016年3月11日,陈某1注册成立明光市客松客建水泥制品厂,该厂位于本市张八岭××北村104国道东侧路边,被告人陈某1、蒋某、陈某2、陈某3等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1、蒋某于2004年先后收留流浪乞讨人员刘某、张某进厂务工,仅支付刘某少量工资,未支付张某工资。为节约用工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自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1、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2、陈某3先后收留和诱骗流浪乞讨的智障人员王某2、魏某、彭某、徐某、潘某、王某1进厂务工,主要从事水泥瓦装车、出厂卸货等重体力劳动以及喂狗、喂猪等杂活。陈某1等人每天早上4时左右强迫上述被害人起床干活,中午休息一两个小时后,再强迫上述被害人干活至傍晚。同时,禁止被害人自由外出。为防止上述被害人晚上逃跑,陈某1等人将刘某、张某等八名被害人集中到厂区地下室和一间钢瓦棚里住宿,住处安装仅能外侧开启的门锁,晚上休息时,则从外面把门锁起来,被害人仅能在住处内大小便,食宿条件和环境极为简陋、肮脏。陈某1、蒋某、陈某2、陈某3对被害人干活表现不满意的、偷懒的或者不听指挥的,便扇耳光或者持棍棒、鞭子等进行打骂、威胁、恐吓;有被害人向陈某1等人索要工资时,陈某1等人便对被害人进行哄骗、威胁、恐吓,从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多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等人除了支付被害人刘某少量工资外,从未向其他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被害人刘某从该厂逃跑后于2020年8月17日向明光市公安局报案。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2、魏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经明光市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刘某、王某1、张某、潘某均患不同程度精神发育迟滞。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蒋某、陈某2、陈某3犯强迫劳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1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蒋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陈某2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陈某3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蒋某、陈某2、陈某3共同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蒋某所起作用相对于陈现在兵较小;被告人陈某2、陈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蒋某、陈某2、陈某3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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