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在某货运服务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区。某日,唐某为公司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后唐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唐某所在公司认为,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唐某的家人遂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视角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司机唐某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过程时发生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唐某为工伤。虽然唐某已经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是唐某并非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属于《工行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故意犯罪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综上,唐某在驾驶车辆执行公司正常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在此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的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即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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