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案中的“道德制高点”,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伟

  有个案件,当事人和别人进行谈判,他/她想要求对方赔偿,对方说现在手头没钱。她马上说:“你不是有房吗?那你把房卖了不就可以还钱了?”一下子冷场,对方表示不愿再谈,要杀要剐,悉听尊便。

  事后我私下和当事人说:“房子,对于在大城市生活的人,尤其是已有妻儿的男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很有可能他是宁可去坐牢也不愿意卖房的。如果他去坐一年牢再出来,他还是可以和自己的小孩说,爸爸是为了保住你们母子的安稳生活而去坐牢的,不要怪爸爸,爸爸爱你们。但如果他卖了房,在他的理念里他就会变成因为自己怕事而让妻儿居无定所的男人。”

  因此,在其涉嫌的罪名并非重罪的前提下,他几乎一定不会选择卖房。

  办理刑事案件很忌讳的一点叫强行使用“道德制高点”,就是自己认为自己没错,所以认为事情都应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处理;或者自己认为对方有错,所以事情都应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处理。

  一旦案件出现当事人试图强行使用“道德制高点”的情形,事情的走向会变得更加难以预测。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人都有道德,但我感觉绝大部分人都很讨厌被“道德绑架”。所以每当当事人(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显得有点“非要如何”的意思时,就是律师需要小心的时候。

  除了“那他不会XX吗?”还有以下句式是比较需要注意的:

  “我都已经……了,还要我怎么样啊?”

  “那谁不也……为什么不去问他/她?”

  “那么多人……你就是针对我是吧?”

  “如果我有错,那你/他/她/公司呢?”

  “还谈什么谈,如果不……,我就马上……”

  “你之前不是这么说的……为什么现在又这么说……”

  “你答应过我……现在又说不行?”

  “做人要讲良心……”

  “我觉得我已经很客气了……”

  “你现在是觉得都是我的错了……你不要忘记……”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交涉就会呈现出一种类似于情侣吵架的观感,唯一不同的是,情侣大都是真的有感情的,所以可以“床头吵架床尾和”,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却都基本没有这样的“感情基础”,所以很多情况下只能“以怨报怨”,能够达成刑事和解,已经算是比较好的情况。

  因此,我非常不建议当事人采用以上句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须知当一个人把一切都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时候,就很有可能显示出一种比较让人难以同情的状态。

  譬如,如果有一位女性被老公家暴了,她一直哭一直哭,可能我会比较同情她;但如果她一直念叨老公的不好,念叨2-3个小时,然后一直采用类似上述句式的说法,其实我可能会同时有点同情她老公,虽然我还是会觉得打人不对。

  完全没有感性,容易显得凉薄;但感性太多了,或许会显得浅薄。刑事案件不是一定要深刻,但是很多时候如果事情本来就复杂,当事人或许很难用简单的操作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的。

  当事人或许会说:“那为什么某某案也是这样操作,就成功了。”那是因为一方面,一些看起来很简单的操作,其实也只是看起来,这个操作很有可能是专业人士在很多个方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得出的选择;另一方面,有些很简单的操作成功了,是真的有一点点运气成分的,这种成功也很难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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