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也做一些刑事控告业务,所以我非常关注“被害人”群体。在做刑事控告的时候,我会比较注意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证据和案件的关联性。至于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客观地说,但凡并非由律师直接取得的,律师很难做评判。
这从侧面反映出,律师办理刑事控告业务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是否能辅助当事人收集到足够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
而律师担任辩护人,则会面对更多与证据有关的问题。其中两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和合法性问题,律师质证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借以分析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
我基本没有看到过刑事案件的卷宗中存在什么能够直接被说明与案件无关(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所以换句话说,律师做控方时不怎么关心的,恰好是做辩方时最要关心的。
做辩方的时候,律师除了要关心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在部分案件中会多一重思考,也就是对己方要如何举证的思考。以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来说,在当事人被批捕之前,检察院对于辩护人举证的标准是相对宽松一些的,而在当事人被批捕尤其是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似乎标准就陡然提高了。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最容易接受的证据不外乎和解协议、谅解书、退赃退赔材料等主要和量刑相关的证据,可以说这类证据是很“受欢迎”的。那么怎样的证据是不太“受欢迎”的呢?——那些真正可能影响到定罪的证据。这类证据如果不是很“实锤”,都会受到检方较为严格的质疑,甚至很多还不是证据的但律师认为有取证必要的,提出证据线索请求检察院依法调取证据,检察院都会自动忽略。
而与此同时,对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害人一方指出的证人多做的证言等证据,检察院可能持有一种如果不是有很明显的错误就“由佢啦”的态度。
虽然近年来不起诉率总体而言有所上升,但检察院仍然没有改变其作为“控方”的本质,“控方”的身份,决定了检察院在面对不同诉讼主体时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检察院是不可能也没理由对侦查机关和对辩方一样的。
我之所以频繁提到“风控要趁早”的观点,因为办案人员在自己还没有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之前,很可能是不抱立场的,因为这些事是与他们无关或者不一定与他们有关的。但从某个时刻(尤其是作出某个重要决定的那一刻)开始,他们就已经抱有某个立场了,这件事就开始与他们“产生了联系”,而他们的身份和在职业上的尊严又要求他们不能做一个“朝令夕改”的人,刑事案件的“惯性”由此产生。
公安对自己亲自立上的案件,检察官对自己亲手批捕的案件,很可能都抱有康熙对废太子胤礽一样的心情。如果没有明显的法定的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他们内心是不愿意撤案、取保或者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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