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说:“刑事律师,不是在会见,就是去会见的路上。”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一般来说,一起刑事案件(除非特别重大的),即便是真的走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去检察院的次数至多是1-2次;走到审判阶段,去法院的次数也至多是1-3次,次数太多,又没有新“料”,显得有点像上访,法检也不一定有时间接待。但是会见不太一样,基本上只要能约到号,会见是可以会见的,所以很多家属判断律师工作量大小的重要指标就是律师会见了几次。
然而,真正的刑事律师是不太可能就同一个案件经常去会见的。在当事人和家属可以通过通信交流的前提下,律师“带话”的功能是辅助功能而非主要功能,刑事律师会见的“目的性”应该更强,这个目的,就是有效辩护。
也就是说,真正的把有效辩护放在首要位置的律师,一定会希望每次去会见当事人,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对于辩护有利的信息,律师也能通过会见的机会,把案件的新情况以及接下来要注意的新事项告知当事人。因为唯有如此,当事人才有可能真正从律师的会见中得到“好处”。
而就亲切感而言,也许律师的这张脸并不如家人的信纸亲切,律师的话语也没有家人信上的话更能安抚人心。
无他,辩护是证据和专业决定一切,但心理感受有可能是关系决定一切。人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情况是,律师再负责和专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很陌生的,当事人并不会因为律师多见他们一两次而产生什么真正的心理波动,他们真正的心理波动来源于对案件的认知以及对家人朋友态度的感知。
事实上,目前我自己认为的办得最好的案件,都是会见次数比较少的案件。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律师介入辩护之后当事人就很快出来了,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在看守所外面而不是里面沟通了,当事人自然会“感觉良好”,律师也自然会“感觉良好”。
我总是感觉,如果当事人能很快出来,其实律师不用也不会会见很多次;如果他们不能很快出来,其实律师会见多少次都很难起到安慰的作用。但是当事人需要确定两点,就是“律师是存在的”,而且“比较专业”,这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面对一些以往没经历过的事情时的恐慌和不安。这也是为什么,在部分案件中,我会建议律师也写信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还有律师。
当然,如果律师认为当事人有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或者案件发生可能影响结果的情况,一定要尽量会见。
其实倒也不是律师不想会见。除了希望能够集中精力在辩护目标上之外,现在很多律师对于会见一事可能确实是有点“头痛”的。会见这件事,疫情之后复杂了很多,除了会见政策时时变、每次会见之前都要了解情况之外,以前会见只用准备“三证”,现在会见,除“三证”外还要健康证明、承诺书、当日行程轨迹、核酸检测报告,还往往只能视频会见。
在正常情况下,准备其他材料(除了核酸检测报告之外的材料,也包括家属要说的话)0.5小时,做核酸、拿核酸报告四次往返加起来1.5-2小时,如果是异地案件,由于看守所基本都是地处偏远的,往返一次经常需要6-8小时。这就导致,律师的在途时间很长。
有些人可能会说,那我请当地律师吧,当地律师就没有这个问题。问题是,这位当地律师也会接外地的案件,即便您的案件是当地案件,他/她也可能会有其他案件是异地的。所以是一样的。
就选择律师而言,当地还是外地不应当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尤其是同省的案件,因为大多数诉讼律师都是在一个省份内到处跑的。选律师,还是首先看专业。很多广东的大案要案,家属经济实力比较好的,甚至不远万里跑到北京去找知名律师(并没有说知名律师一定好的意思)。当然费用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当事人购买法律服务和购买其他服务没有太大区别,都注重“性价比”。
有些人可能会说,律师在途也一样可以干活,我看电视,很多白领坐在车上都拿出笔记本噼里啪啦一顿敲,现代律师应该有这样的职业素养。特别忙的时候我也试过这种操作,但一天这样下来,真的会感到有点头昏脑涨。因此,我认为这种方式并非可持续的办案方式。
我不希望自己在头昏脑涨的状态下去做判断。正因为我接受了委托,且自认为自己的判断对于当事人而言比较重要,我肯定会尽量保持自己的大脑清醒且可靠。
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甚至每种律师业务都有一定的处理的规律,当事人和家属不一定十分清楚,律师也不会就办理案件的每个步骤都和每个当事人和家属进行具体沟通,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认知并不十分清楚或完整。
这种状况在短期内是无可改变的。如果以考试作比,有些题是主观题,有些题是客观题,做客观题的时候考生是不会在试题旁边写上完整的推演过程的,否则他/她几乎一定没办法做完整张试卷。只能说,就刑事案件而言,家属和律师一定要互相理解、真诚沟通,一切以辩护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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