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你们不要再“燃烧自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振成

我代理过一个开设赌场案。有段时间,当事人在被“实锤”的前提下一直不同意认罪认罚,他的其中一个理由是:“我们也没有做什么事,就是娱乐娱乐大众,大家用的都是自己的钱,心甘情愿的,小赌怡情,我不只没有错,还是为社会做了贡献。”以前我一直不是很理解他说这句话的缘由,因为我本人是不赌博的,也没感觉赌博有什么乐趣。

直到昨天,一个消息传来,说人人字幕组被捕。“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转载的澎湃新闻是这样描述这个消息的:“近日,上海警方侦破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人人影视字幕组”盗版刊载2万余作品,14人被抓。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1月6日,上海警方历经三个月缜密侦查,在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我的朋友圈里没有任何一个人因为人人字幕组的成员被抓而感到痛快,虽然依照法律,他们确实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无他,很多人多多少少都看到过这个字幕组翻译的美剧或者上传的电影。这个字幕组翻译的电影,在不少人的大学生涯里提供过“精神食粮”(即使在法律乃至道德上这并不正确)。这使得字幕组的人被抓后,有些人是惋惜的。

我们知道字幕组是赚钱的,因为不赚钱的事不会有人长期地花大心力去做,最简单的如广告费就是非常大的一笔收入。虽则如此,大家对他们打广告并无很深的怨言,因为现在到处都是广告,大家已经习惯了“观看广告”一事。更别提不少已经步入社会的人,在大学时期,就是靠着盗版电影度过了小半段荒芜的人生。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

这使我想到,其实和文娱有关的犯罪是有一定特殊性的。虽则文娱类犯罪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也一定会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大侵害,这和其他犯罪并无二致;但其特殊性在于,社会中至少有一小部分人真的会因为这些犯罪而“获益”,即便这看起来非常不正确。

也即对于文娱类犯罪很多时候是有可能存在法律评价与受众观感的二元性的。小范围、金额不大的赌博,可能也具备类似的形态。包括之前讨论过的“墨香铜臭案”和“天一案”,或许也在此列。

虽则有些人对人人字幕组被捕一事感到有些惋惜,但人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前提下,所有曾经带给大家“廉价快乐”的事物,一定会渐渐消亡。我们得为所有“好”的事物付费或付出其他代价,这其中也包括快乐。法治的另一面,叫做“代价”。

就连我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知产刑案大爆发,每个在我关注列表里的UP主可能都会成为法制咖。这让我不禁想起周星驰电影《美人鱼》里徐克饰演的四爷说的话:“你啊,是燃烧自己,照亮我们。”

如今,刑事风险遍地开花。希望大家不要再“燃烧自己”了,该风控还是风控吧,遵纪守法才能得到更长久的快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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