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积极介入亲人的刑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可

以往也强调过,刑事案件不建议DIY,容易出事故。因为当事人和家属自己去处理一些事情,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判断能力和专业技能而把“搞砸”,我在《家属能不能做辩护人?》等文章中也曾提到这一点。但这篇文章描述的并不是全部的情况,还有一部分家属是这样的,律师也会请,但是家属自己也很积极地介入案件。譬如,出来发声,拿出“证据”,等等。
出来发声这个一般没有什么要说的,最多就是发声了没有用或者发声了被人骂而已,比较可怕的是家属拿出“证据”。在《专业就是专业,业余就是业余》一文中,我提到了韩国李某利事件中李某利妹妹的操作。如果不是李某利妹妹心急,为了保护哥哥拿出视频想要“证明哥哥的清白”,大家也不会这么快发现李某利的夜店有g水。在本次吴某凡事件中,吴某凡的妈妈客观上可能也做了类似的事情,把一些团队和自己都认为对吴某凡有利的材料送到了公安面前,但结果却出人意料。网友戏称,吴妈是“大义灭亲”,但后来另外有一部分网友“纠正”了,说这叫“大意灭亲”。
研究生阶段上刑事证据法的课程,印象最深的就是老师说,很多证据都有“两面性”,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时候辩护律师能够从大控方的卷宗里挖掘出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现在,作为律师,我对每一份预备要提交的证据都会进行仔细的审查,对我而言,最可怕的不是“无效辩护”,而是“有害辩护”。我深知,“有效辩护”本质上是一个结果,但在达到有效辩护的过程中,肯定不是每一项辩护的操作都能够直接地改变什么,只是说,每一项辩护的操作,理论上都会增加辩护成功的机会,而我们作为律师,最重要的就是不放过每一次可能(带来)辩护成功的机会。这样一来,我们问心无愧,而委托人也并不会因为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没有直接地达到辩护目标而责怪律师,因为他们知道,律师是尽心尽力的。
但“有害辩护”正好相反,“有害辩护”是绝对不可能被当事人及其家属接受的。一旦他们认为律师做的辩护不仅无效而且有害,他们一定会非常愤怒。举两个例子:一是为了避免“有害辩护”,我在《“女孩的心思男孩你别猜”——强奸罪无罪辩护成功不批捕实录》一文中在刑事拘留前期没有向公安提交相关证据而是直接在审查批捕期将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二是在《刑案初期的“无限可能”和刑事律师的“同时控辩”》,我在整理要提交的控告材料时,不断地从控辩两个角度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视,直到认为当事人确无风险时才提起控告。
但家属缺乏这样的判断能力,所以一旦他们非常积极地想要为自己的家人做些什么的时候,反而容易弄巧成拙。他们往往没有读过法学院,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职业训练,也没有法律实务经验。我还见过只是通过了法考就以为自己很懂法的家属,但可惜的是,家属只是考过了法考而已,而检察官不仅考过了法考,还是法学本科(以上)出身,还办过上千起案件,侦查阶段还能看案卷。家属有的,检察官也有;家属没有的,检察官更有。家属还觉得检察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及他深入,应该按照他的想法来处理。
最可怕的是,证据是那种一旦提交了就很难“真的”被撤回的东西,部分观点也如此。就像李某利妹妹不能说你们把视频都还给我;吴某凡妈妈也不可能现在再去找公安说把材料还给我吧,我不告都美竹了。
最后重申一次,如果家属真的关心自己的家人,在能力范围之内帮他/她找最专业的律师,定期给他/她顾送款项、写信,能送衣服时送些衣服,就可以了。其他事情,家属真的很难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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