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溆浦县某镇某村一所破旧的村舍里,住着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年夫妇李某甲、许某乙。老人年近八旬,膝下有儿女7人,均已成家立业,称得上儿孙满堂。四个女儿相继出嫁,也能常回家看看。三个儿子同住左右。按理说老人的晚年生活应该幸福。但事实并非如此,李、许二老却是生活艰难,寝食难安。许某乙行走不便,身体几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仅靠李某甲种地耕田,劳苦艰辛,相依为命。长子李某丙对老人根本不闻不问;二子李某丁夫妇常年在外打工,但每月还能给二老寄个四五百元;三子李某戊勉强能看护年老父母。表面看,兄弟之间并无矛盾纠纷,实则为家庭财产、为屋场空坪隙地、为父母赡养医疗等问题争吵不休,严重不和。尤其长子夫妇与父母间积怨整整34年,形同路人。期间左邻右舍、村组干部也曾多次调解,一直未能化解。矛盾日积月累,愈演愈烈,人人为之摇头叹息。2017年9月初,李某甲在好心人的指点下,拄着拐杖,气喘吁吁、颤颤巍巍地前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后经过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与调查,发现李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李老夫妇的赡养及日常生活中的照顾问题;二是李老夫妇从今往后的合作医疗费的缴纳及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承担及护理问题;三是李老夫妇衣服添置、烤火取暖、零用钱的给付保障问题;四是老人木板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五是房屋前较为宽敞的宅基地及空坪隙地的分管问题;六是李老夫妇依《土地承包法》耕管使用的责任山、田、土的分管耕作问题;七是李老夫妇去世时相关费用开销给付承担的问题。对此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
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父母和儿童受法律保护,这都是对弱势群体的专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自觉遵守。李老夫妇的七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4条规定,公民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据此,李老夫妇对其合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均有自治分配的权利,可让给后人管理使用。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是妥善处置李老夫妇体力不支无法耕作,充分利用土地的正确做法。
某镇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结合村规民约对李家各方进行走访和劝说,并对构成本案的前后因果关系进行详尽的分析,会同某村支书、村两委三次会谈,然后择日前往李老夫妇家现场开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李老夫妇的赡养问题:(一)由三兄弟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按顺序分段负责精心赡养照顾。李某丙负责每年的1、4、7、10四个月,李某丁负责每年的2、5、8、11四个月,李某戊负责每年的3、6、9、12四个月。每月均按农历月初和月末计算,做好交接。(二)李老夫妇每年的合作医疗费的缴纳由三兄弟共同按份承担,平时所需医疗费用,除按政策报销合作医疗后,不足部分在500以下(含500元)的由轮流赡养照顾户主负责结清,500元以上(不含500元)的不足部分由三兄弟共同平均分担。(三)李老夫妇烤火、生活零用及看护由三兄弟按轮流月各自负责。同时,三兄弟必须按四季分别给李老夫妇添置换季衣服各一套。
二、李老夫妇现有家庭财产及工作的分配问题:(一)房屋等财产本为兄弟姐妹均有分割权利,但外嫁的四个姐妹自愿放弃权利,老大李某丙自己有住房,老二李某丁体恤老三李某戊,都同意房屋等财产均归李某戊一人所有;(二)鱼塘、菜地及屋前空坪隙地总面积仅以四址为准:东至李某丙的房屋阶沿,南至大路,西至邻居黄某己房屋阶沿,北至大路为界。具体李某丙管理靠近自家房屋处的一块,李某丁管理邻居黄某庚屋前及老菜园处的一块,李某戊管理老屋场处的一块。各自界限均以在场三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埋木桩为准。现有旧木板房附属物猪栏、厕所木材归李某戊所有,猪栏、厕所基地归李某丙管理使用。(三)山、田、土的划分三兄弟无争议。
三、三兄弟必须尽职尽责,精心赡养、照顾好父母,往后兄弟间握手言和,从此加强团结、亲密关系,增强发展生产的配合与合作,认真自觉履行协议,不再节外生枝。
【案例点评】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镇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在村干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掌握了李家沉积多年的各种矛盾并将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积怨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李、许夫妇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做好了七个问题的梳理、分类,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结合村规民约和当地习惯的综合运用,各个矛盾纠纷均迎刃而解。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又综合外援,借力说服,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解决了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也化解了家庭成员间沉积了34年的恩怨,既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又维护了基层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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