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什么意思大白话,债权是什么意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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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何为债权呢?有债务就有债权,这是字面上我们可以了解的直观意思。那么,法律上对于债权是怎么定义的呢?有哪些特征?破产债权申报需要哪些材料呢?
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就失去了彼此的意义。
债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1、《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调解、保全、仲裁、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是什么意思债务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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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可以买卖吗?)
法言俗语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换言之,就是说原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不良债权处置,银行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卖给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在支付相应对价之后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钱,债务人如果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也可以向这个新的债权人提出来。
债权转让的限制
(哪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
法言俗语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那么不允许转让的债权有哪些呢?主要有三类: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债权等,一旦发生转让,有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信任关系,合同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家教合同关系中学生对家教老师享有的债权,一旦更换成其他学生,家教老师不一定愿意教;三是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如小张和某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小张不能与该公司某些业务进行竞争,如果一旦转让就改变了债权的内容,也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是有两种情况该约定对债权受让人是没有用的,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非金钱债权时,如果受让人不清楚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即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善意受让人不发生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金钱债权,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如果一旦债权人进行了转让,那么无论受让人对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清楚与否,该债权转让依然有效。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法律有明确规定,该种债权不得转让的,则该债权不得转让。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小张为小王的进行为期一年的英语专业培训,小王给付小张10万元和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作为报酬,并且双方约定小张享有的请求小王支付10万元和一辆汽车的这一债权不得转让。后来,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转让给了李某,小王将索要10万元和汽车的权利转让给了周某并向周某出示了培训合同。
那么上述转让是否有效呢?
第一,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进行转让是无效的,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
第二,小王将索要汽车的债权转让给周某也是无效的,因为周某明知合同约定这个债权不能转让。
第三,小王将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周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周某知道合同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就金钱债权而言,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周某。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三类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有一种情况是不对债权受让人产生效力的,即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能转让,但是第三人无论知不知道该约定都仍然可以受让该债权。如果是非金钱债权,如果第三人明知约定不得转让仍然受让债权的,该债权转让无效。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个人或者企业受让或者购买债权时,尤其是非金钱债权,一定要判断好该债权到底从性质上能不能转让,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没有约定不得转让等,以免因债权转让无效造成损失。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经济参考网
什么是“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什么是“非标”(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二者之间的界限得以正式明确。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认定规则》细化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01 “标”与“非标”界限明确 稳定市场预期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次《认定规则》的正式出炉,是对国务院金融委精神的落实,也进一步完善了资管新规的整体政策体系和框架。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重要配套细则,人民银行在制订《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另外,经与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机构充分沟通,《认定规则》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例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券商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明确了市场对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
据央行披露的信息,《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35家机构合计94条意见建议,多数意见和建议已合理采纳。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定规则》有三处修改,集中在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两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修改主要是一些技术上的完善,使得《认定规则》更具实操性。
“《认定规则》细化了《指导意见》关于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认定规则》对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豁免了非标资产有关监管要求,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整改计划,自主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02 促市场规范发展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能力
金融机构压降非标资产投资的进度如何?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市场对《指导意见》的资管产品投资要求适应性已明显增强。从当前市场运行情况看,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模式已逐步转型,非标资产投资有序压降,并逐步转向投资债券和存款等表内资产。
而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厘清相关定义,消除“标”和“非标”之间的模糊地带,有助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把握业务边界,也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这样既有利于化解非标资产难入表、难接续的问题,又有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发展,为市场增添了弹性。
该人士还表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能适应不同投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非标资产有其合理性,也并非就是“有毒资产”,人民银行从市场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利与弊,并未强制非标资产进行转标,而是将投资标债资产的主动权交给市场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则和认定机制,原先一些非标资产、非非标资产经过适当’改造‘后,均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进行标债资产认定,从而以更为透明和市场化的方式转化为标准化资产。从这个角度说,《指导意见》在促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能进一步激发市场内生动力,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他说。
促市场规范和金融服务实体,近日,人民银行还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的确认,第二款是以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债权的定义。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的此条规定指出了债的大致模样,但也有明显的缺陷,即未明确债的相对性,未明确债的标的是给付,未明确列举法律之债的类型。
本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合同之债及之外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取代了民法通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概括表述。且,本条还明确了作为债的内容的“给付”的基本含义,即“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制定本条旨在界定债权的概念。
与物权一样,债权也是高度抽象的概念,通过厘定其内涵和原因事实,有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本条是阐释基本概念的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要与其他条文相结合。
三、本条规范的含义债权是在特定人之间存在,以受领他人给付的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其一,债权是在特定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债务人之外的任何人与债权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二,债权是以受领他人给付的利益为内容,即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所得利益。其三,债权是财产权。债权作为财产权不但可以以金钱来评价,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其四,债权是期待权。债权并非是一种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
(1)从形态上看,债权是一种以地位平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为中心的财产权,权利人基于债权的地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至于这些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标的物,在所不问。
与此不同,物权一定是与特定的物或权利相关的财产权,没有这些客体,物权就无存身的空间,所以物权往往简化为人对物的权利。
因此,围绕债权设置的规则必须关照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将其分解为第五百四十五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其中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上述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就是考虑相对人,而围绕物权所设置的规范,除非有特别考虑,否则只需要凸显物权人的支配即可,无须关注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与债务构成的债的关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与债务除了相对性外,还有对人性,即在债务人这个特定主体对债权这个特定主体负担义务,债权仅针对该债务人,既不当然约束其他人,也不直接负载在债务人的财产之上。
总之,债权是指向债务人给付行为的财产权,债务人身外的财产虽然涉及债权和实现,但与债权存续无关。
(2)从效力上看,债权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通常不约束此外的第三人,相对性的特点非常明显,属于相对权。物权则能波及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属于绝对权。
(3)从内容上看,债权指向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需要借助债务人才能实现,属于请求权。物权则属于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之力就能实现权利。
(4)从产生上看,债权的原因事实包括意定和法定两类,意定的原因事实主要是合同,法定的原因事实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除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权产生的原因还包括:
(1)单方行为,即指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赠行为。
(2)多方行为,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决议、基金持有人决议等。
(3)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拾得遗失物行为,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添附行为,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6)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五、传统观念的债与民法上的债中国传统对“债”的认知与西方不同,中国的债具有较为狭窄的含义。“债”与“责”通用,是指拖欠债务的意思。至今人们说到“债”,仍是指“金钱债务”这一狭义的范围内理解债。例如前不久被“法释〔2020〕16号”废止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发〔1988〕18号)(六)“关于债务问题。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现去台人员主张债权或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该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合情合理的处理”。其中债务主要是指金钱债务。
民法上的债源自罗马法。对罗马法上债的概念阐述较为周全的意大利学者彼德罗·彭梵得在其所著的《罗马法教科书》中所说:“债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权根据它要求一定的给付即要求实施一个或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行为或者给予应有的财产清偿,另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或者以自己的财产对不履行情况负责。”
也就是说,债权关系一般包括了当事人一方依法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债关系中的给付,可是以给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货币,完成一定的工作,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等。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给付,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自民法通则开始就严格区分债与责任,将债权与民事责任分别单列规定。在具体条文中也对债与责任进行了区分。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承继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将债与责任进行了区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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