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免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实施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所谓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成员,不包括因同居等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人。家庭成员之间多为近亲属关系,如夫、妻、父(继父、养父)、母(继母、养母)、子(继子、养子)、女(继女、养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等。
(二)虐待、情节恶劣
所谓虐待行为一般是指对受害人进行肉体的折磨或者精神省的摧残行为,比如殴打、捆绑、冻饿、讽刺、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虐待行为也表现为不作为,比如对有病的家庭成员有能力给予治疗而不治疗的情形等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虐待的家庭成员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先后虐待多人等等。
(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虐待罪的加重处罚条款,故正确理解该规定非常重要。本罪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人是指其结果应当由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即这两者之间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比如对受害者有能力救治而不救治而导致家庭成员身亡、受害者因胸部被捆绑过紧不能自主呼吸而死亡等等。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比如受害者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成重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击打行为,但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击打所导致等等。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构成虐待罪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对象须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具备故意虐待行为;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虐待对象不是家庭成员的,虽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却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情节不恶劣的行为,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不宜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已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施行拘留或者警告灯行政处罚措施。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虐待罪与遗弃罪
虽然这两罪在一定程度上均表现为侵害家庭成员或者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的行为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庭成员;而后则为具有抚养义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一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赵某虐待女童案”[①],被告人赵某原为女童阳阳(化名)的继母,赵某以经常尿裤子、不听话为由,时常用木棍、炉钩等工具对继女进行殴打,且经常不给吃饱饭,发现孩子尿湿裤子,就让她穿塑料拖鞋在屋外罚站,导致孩子双脚脚趾冻伤,终身残疾。在赵某的长期虐待下,孩子身体多次软组织损伤,重度营养不良。最终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
(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由于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很容易相混淆。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而后者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或折磨;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并不明知其行为会造成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特别是重伤)的结果,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特别是重伤),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行为人以虐待的方式实现故意伤害目的,或者在虐待行为中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比如辽宁省锦州市“蔡某故意伤害案”[②],被告人蔡某与其子一起生活,因其子患有先天性病毒性心抽,蔡某酒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用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其进行虐待。2004年3月8日夜,蔡某发现其子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晨其子称腹痛不能行走,被其姑母发现后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04年3月17日2l时许死亡。经鉴定,蔡某之子生前被他人以钝性致伤物(如拳脚等)伤及腹部,致十二指肠破裂,弥漫性胸、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被告人之子生前十二指肠破裂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蔡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四、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