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破坏军婚罪怎么处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宸军

一、基本概念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明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制度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本罪所指的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的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现役军籍的学员。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不具备军籍者;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已经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不包括在现役军人之内。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即现役军人的妻子或者丈夫。

(二)结婚或者同居

本罪的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本罪的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并且一起共同生活,包括公开的同居与秘密的同居行为。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破坏军婚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为要件。如因军人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行为人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以本罪论处。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或者行为对象并没有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一般也不能构成本罪。比如福建省浦城市“李某破坏军婚案”[①],李某原为蒲城插队知青,在于女青年徐某一起劳动中产生了爱情的火花,由于当时徐某在父母包办下与一位现役军人订立了婚约,虽然以后女方返还军人的聘礼并解除了婚约,在1976年李某还是被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过李某四处申诉,最终在1993年原判被撤销,李某被宣告无罪。另外,出于相互利用或者其他原因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也不构成犯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虽然破坏军婚的行为,除了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以外都属于重婚行为,刑法为了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特殊的保护,将其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的行为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者无此要求。前者犯罪行为中包含同居;而后者则不包含此行为。比如浙江省宁波市“陈某破坏军婚案”[②],被告人陈某结识了某部一名士官的妻子夏某,在明知夏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杭州、广州等地与其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经侦查机关派人到杭州、广州等地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网络截屏资料等证据,查清了陈某破坏军婚的事实真相,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年。

这两种罪的区别还在于,前者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而后者他人的配偶如果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二)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制度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前者的行为对象特定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妇女(包括幼女)。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即以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处罚

明知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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