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重婚罪的辩护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清

一、基本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在其婚姻持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人;再就是相婚者,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即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相婚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有配偶

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结婚,并且与其结婚的一方还健在的情形。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为,有配偶的人应当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与本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包括以下基本情形。一是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

不具备以上基本情形的,一般不能构成重婚罪。比如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不能构成本罪。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欺骗,认为对方无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由有配偶一方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某些确实合理的依据,认为配偶已经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也不构成重婚罪。

自己明知没有经过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没有经过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而与其结婚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两次及以上均为事实婚姻的,一般也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方某重婚案”[①] ,方某与同村女青年王某未办理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典礼,此后二人便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方某结识小学教师李某后与其登记结婚也生下一个女孩,王某以重婚罪告发方某,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年,方某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方某与王某同居时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指的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二审人民法院因此依法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方某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归类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也都具备破坏他人婚姻的成分。但前者侵害对象为一般公民;而后者的侵害对象则为现役军人。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取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前者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后者包括所有同居行为。比如上海市闸北区“王某重婚案”[②],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后,结识了38岁的东北来沪女子朱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并在青云路、芷江西路等处借房,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居委会、邻里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王某妻子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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