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过失与故意
对于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心态如何,有可能成为定罪关键,在认定本罪时应当全面客观认真分析。
1、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比较容易区别,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都有动机,并且目的明确。而过失则是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愿望。
2、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两种主观心态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也没有动机与目的,存在一定的相似性。(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对发生危害结果一个是明知,而另一个则是不知。比如行为人盗窃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毁现场,放火时发现某甲在另一房间熟睡,其明知放火会致人死亡,为了达到毁灭罪证的目的仍然实施放火行为,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如果盗窃现场房间从来不住人,恰巧当天某甲因其他事由在此休息而熟睡,行为人在实施销毁罪证的放火行为时也确实没有发现,其主观方面应为过失。(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这两种心态对导致危害结果都含有认知的成份,只不过一个是知道,一个是预见到;关键就在于前者是明确知道,即知道的程度非常大,而后者知道的程度比较小,对于是否导致危害的判断比较模糊,存在侥幸心理。虽然对导致的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者的直接目的,主观上均不持希望发生的态度,但是前者采取的是放纵,为了实现自己目的,对于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漠不关心或根本不予考虑,发生危害结果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救助措施;而后者则真心不希望发生,也不存在放纵的心态,而且导致事故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防治救助措施,积极阻止事故的继续扩大。
(二)常见其他含有过失致人死亡结果的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过失犯罪,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中的过失犯罪,往往也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质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比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失火罪;因过失爆炸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爆炸罪;因交通肇事而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正确认定不构成本罪的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或者是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至关重要。比如山东省烟台市“李某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案”[①],吴某醉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某十字路口后,下车站在路上避让过往车辆,不慎摔倒在某公司司机李某正在驾驶的大型客车的前后轮之间,大客车左后轮压过吴某身体,致吴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权,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前者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贵州省息烽县“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②],被告人邹某没有仔细查看开关按钮,本应按2号筛分漏斗开关,却错按成1号筛分漏斗开关,致使1号筛分漏斗开机运转,将正在检修的工人郭某、吴某压伤;郭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所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错误起动正在检修的机器,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态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前者的主观心态表现为为过失;而后者主观心态则表现为故意。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既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又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后者则表现为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前提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四、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刘国军芮君君《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受害人能否获赔》,载2007年11月19日《山东工人报》。
[②]戴峥嵘等《他错按“致命按钮”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载2005年6月13日《贵
州都市报》。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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