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本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故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不构成本罪的及可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非国有公司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有可能涉嫌盗窃、诈骗等犯罪。
行为主体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不以犯罪处理;虽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却是轻微,并且已退出所有赃款的,可免于刑事处罚。比如上海市杨浦区“何某职务侵占案”[①],被告人何某身为某公司总经理,采取用虚假发票列支,本人审批的方法,从中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后退出了赃款,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前者行为主体特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后者行为主体则为一般主体。故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的方法窃取。比如广东省广州市“阿某职务侵占案”[②],被告人阿明(化名)原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保安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运送氰化亚金钾至该公司化验室的过程中,以“以假换真”的方式盗得1瓶氰化亚金钾,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102元。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具备把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也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前者的行为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后者则特指为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主体的不同与侵害的财产属性不同成为这两种犯罪区别的关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数额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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