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抢劫罪辩护要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军诺

一、基本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主观上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去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暴力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法实施有形力,即俗称采取能看得见的实施击打或者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杀伤、捆绑等等。本罪的胁迫一般是指当场以马上对受害者使用暴力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如利用药物等方法直接使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当常将其财物劫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抢劫罪。对当场的判断不要过于狭隘,整体上如果行为是不间断的和连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当场的范畴。

(二)关于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携带凶器抢夺

本罪所指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入户抢劫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五)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七)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刑法第263条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八)持枪抢劫

刑法第263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刑法第263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九)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本罪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在抢劫过程中未支付被害人反抗,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作为实施枪击的手段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在抢劫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而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因过失而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换而言之,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十)抢劫既遂与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二)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没有对其他情节或者数额进行限制,故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公私财产权,都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这两者区别的关键,作用前者采取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而后者则不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面,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四川省宜宾县“贾某以其他方法抢劫案”[①],被告与刚刚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共谋策划使用麻醉药抢劫,二人窜到宜宾城区某按摩店,将该店服务员章某和黎某带到某歌厅去唱歌,贾某趁机把麻醉药放进两个啤酒杯中,二女喝酒后不一会儿便进入昏睡状态,贾某趁机把章某包中的一部手机和250元现金拿走。贾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

(二)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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