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权如何处理?
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日常生活中,借钱贷款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债权人却在债务人意外死亡后陷入了担忧焦虑,债务未清偿之前,债务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怎样去实现?民间存在“父债子偿”和“人死债消”两种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都不符合民法精神。债务人死亡,是不是意味着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应当从以下路径实现债权清偿。
第一:首先应当确定该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想要追讨债务,分析债务性质,确定还款责任人。首先要分析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还款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的债务若确实属于其个人债务,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债务人无继承人无遗产。这种情况债权人的债权已无法实现,这时便出现了“人死债消”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债务人有继承人有遗产。此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继承价值,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种情况,债务人有继承人无遗产。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完全可以不承担债务人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就出现了民间所称的“父债子还”的情况了。自愿偿还直系亲属生前个人债务的情况,现实中肯定存在,但这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第四种情况,债务人无继承人有遗产,或有遗产但继承人放弃继承。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时在协商达不到债务清偿目的时,确定被告主体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此时应当以被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为被告,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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