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职业病
在雇佣关系下,职业性疾病是指那些由于工人所从事的特定职业性质及其周围环境而引发的疾病。
这些疾病往往源于工人长时间接触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作为工伤的一类,这类疾病的治疗成本须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且在治疗期间,工人应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工人在工作中所患的全部疾病皆可归为职业性疾病。
只不过,此类疾病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且仅限于被列入《职业病目录》之中的疾病方可被认定为职业性疾病。
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的如何解决,
若当事人对于职业病的诊断持有异议,可向做出该项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鉴定。
关于职业病诊断的争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性的鉴定。
若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满,则有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几种类型的职业病,比如说灰尘太多导致的尘肺病、化学物造成的中毒啦、物理原因引发的身体不适、生物因素导致的病症、工作环境引发的皮肤病呀、对视力产生影响的眼疾呀、对听觉和嗅觉产生损伤的耳鼻喉病呀,还有因为工作环境诱发的肿瘤等等。
对于每一种具体的职业病,比如矽肺病、放射性疾病、铅中毒、噪音聋等等,法律上都有非常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保护措施。
当然啦,职业病的详细清单和判断标准是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医学研究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
如果你不幸患上了职业病,那么你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治疗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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