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来自陕西某市的李女士家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了,在与李女士协商补偿安置时,征收方提出只能给予李女士5000元每平米的补偿。但是李女士家周围房子的均价早已远远高于5000元,李女士根本无法重新购买到新房进行居住,只能到离市区偏远的郊区居住。李女士及其家人不同意货币补偿,于是找到当地政府协商选择安置房,却被征收方告知此次征收只补偿不安置。李女士找到律师咨询:政府拆迁只给钱不给房合法吗?
经律师详细了解,2017年陕西省某市进行了规模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基本采用货币化安置,导致从2017年起,房屋的价格发生了快速且大幅度增长。李女士家的房子在2018年末被拆迁,政府机构并未考虑房价上涨的情况,仍然依据2017年的评估价格5000元/㎡给于李女士进行货币补偿,但是这个价格在当地已无法购买房屋,严重降低了李女士的居住及生活条件和水平。李女士找到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安置住房,被政府部门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协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庭审中某市人民政府表示,由于李女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2018年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给李女士,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并无不当。
律师主张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市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仅给予李女士货币补偿,未给予李女士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也未提供明确拒绝产权调换的相关证据,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所以李女士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安置住房。并且给付的拆迁款明显低于拆迁时的房屋市价,不能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
综上,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方剥夺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是违法的。实践中,征收方为了不给或者少给被征收人补偿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到最后,不要被征收方牵着走。有不清楚或拿不准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私信留言,我们会及时安排律师为您解答。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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