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app下载,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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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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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25年5月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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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25年5月8日前申请且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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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及以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来源:苏州公积金
编辑:麻薯
苏州公积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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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苏州职工买房压力要减轻了!2025年5月15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实施两大惠民新政,不仅多孩家庭能多贷几十万,买新型住宅还能享受额外额度,更给困难家庭送上真金白银的利息补贴。
这次公积金改革力度确实给力。首先针对生育家庭,养育二孩的家庭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直接上浮30%。比如原本能贷100万的房子,现在能多贷30万。要是家里有三个未成年孩子,这个上浮比例能达到40%。按照官方测算案例,夫妻俩合贷的话最高能拿到210万的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家庭足足多了60万额度。
更让人心动的是买新型住宅的福利。现在购买政府认定的"智能建造、智慧品质、全生命周期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能再涨20%。单身职工买这类房子,最高能贷到144万,比普通住宅足足多出24万额度。这类住宅通常配置了智能家居系统,建筑质量更有保障,是苏州住建部门重点推广的改善型住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两项利好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比如家里有三个孩子又要买新型住宅,只能选择40%的上浮比例。但政策设计非常人性化,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都适用,不过"商转公"业务暂时还不能享受新政优惠。
更暖心的是针对困难家庭的帮扶政策。只要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每年能申请已还利息50%的补贴。以低保家庭张某为例,2024年还了2.5万利息,今年就能拿到1.25万的现金补贴,这笔钱直接打到还款账户,相当于政府帮忙承担了一半的利息压力。
要注意这些新政的时效性。贷款受理日期在5月15日前的按旧政策执行,之后申请的才能享受新福利。需要办理业务的职工最好提前通过"苏州公积金"APP测算可贷额度,准备好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材料。特别是购买新型住宅的职工,不用额外提交认定材料,政府部门会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审核。
从这次政策调整能明显看出,苏州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上持续加码。通过公积金政策的精准调控,既鼓励生育、又推动住房品质升级,同时还织密了住房保障网。特别是将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突破常规限额,这在长三角地区属于创新举措。
生活在苏州的职工们,这次可要抓住政策红利了。无论是准备要二孩三孩的年轻夫妻,还是想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现在都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好时机。特别是家里孩子明年就要成年的家庭,更要抓紧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办理。大家觉得这次公积金改革力度怎么样?你符合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购房计划!
信息源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苏州公积金人工在线咨询
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今日起正式实施
快跟布宝一起来看看!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政策 “干货”请查收!
政策核心亮点一
养育未成年二孩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养育未成年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40%。
政策核心亮点二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两智一全”等新建改善型住宅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上限要求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政策何时生效?
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问答 Q&A
(你关心的都在这儿)
Q
1.家里有三名子女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的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答:举例来讲,单位职工李某和配偶钱某养育三名子女(其中至少有一名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30年。夫妻二人的缴存基数分别为6000元和5000元。
按照现在的政策,李某家庭可贷额度为(6000+5000)×0.35×12×30×(1+40%)=194万元
敲黑板:因为贷款最高限额(两人及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上浮40%后的额度为210万元,所以养育未成年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可贷额度以210万元为限哦~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A
Q
2. “两智一全”改善型住宅是指哪些?
答:“两智一全”改善型住宅是指住建部门认定的智能建造、智慧品质、全生命周期住宅。本次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的“两智一全”改善型住宅,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
A
Q
3.享受“两智一全”改善型住宅贷款额度上浮,除了普通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吗?
答:改善型住宅的认定由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缴存人无需提供额外材料。
A
Q
4.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改善型住宅的,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答:举例来讲,单身职工王某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该住宅属于住建部门认定的“两智一全”改善型住宅。王某的缴存基数为9000元,贷款期限30年。
按照现在的政策,王某可贷额度为9000×0.35×12×30×(1+20%)=136万元
敲黑板:因为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一人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上浮20%后的额度为144万元,所以购买新建改善型住宅的个人可贷额度以144万元为限哦~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A
Q
5.新政策实施的时间怎么界定呢?
答: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5月15日之前的,按政策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新政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A
减轻还贷压力
苏州困难家庭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出台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困难家庭公积金贷款还贷压力,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对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利息补贴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向苏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1. 借款人或配偶申请时属于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或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2. 本市公积金贷款,且申请时未处于逾期状态。
二、补贴标准
借款人家庭一方或双方符合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
同时属于我市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一自然年度贷款利息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贷款所在地的苏州公积金中心所属分支机构申请上一自然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四、办理流程和要件
1. 申请受理。借款人在申报期内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件;
(2)低收入人口、困难职工的证明材料;
(3)如借款人本人不是低收入人口或困难职工,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和婚姻关系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补贴审核。分支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将于次月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五、政策执行
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政策问答
1.本次利息补贴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属于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或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包括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或总工会认定的对象。
2.如何计算能补贴多少利息呢?
答:举例来讲,职工张某为苏州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对象,2024年共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25000元。张某今年6月份向我中心申请困难家庭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可补贴金额为25000×50%=12500元
原标题:《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今起实施!》
阅读原文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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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5,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买受人购买住房;
(二)购买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5年内存在公积金贷款代偿记录;
(六)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
(二)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四)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十一条 所购住房是存量住房的,住房总价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一)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五章 房源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需所购住房楼盘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贷款办理时限、要素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关系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首付款证明;
(六)房屋套数认定证明;
(七)个人征信报告;
(八)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认为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期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现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划入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划入借款申请人指定的本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
(一)分支机构可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可划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代为清偿;
(三)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信息按规定报送人行征信。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以欺骗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合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担保机构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规定,可根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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